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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关于清理规范全省职业培训鉴定活动的通知
2008-03-07 12:32  
 

(鄂劳社办发〔2008〕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培训鉴定活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决定对全省职业培训鉴定活动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的,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经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经清理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各地、各部门、协会、学会和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按照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与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国家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学会设置的职业资格与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置的职业资格,企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分类进行清理,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情况,逐级汇总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二)清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鉴定秩序,确保鉴定质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应由经劳动保障部、厅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组织实施,不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任何机构和单位均不得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按批准的层次、范围和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统一申报条件,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证书核发程序,确保鉴定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管理,全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必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改革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文件规定,凡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要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加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印章后方可在社会上流通。凡未加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全省统一使用套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加印“查询网站和咨询电话”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数据统一挂接省鉴定中心证书信息库。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持证上岗检查、劳动监察和落实工资、津贴、保险等待遇时,凡需查验《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以全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式样为准,并实行网上查询,凡2000年实行证书上网以后,在省级网站查不到的为无效证书。
  (四)清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厉查处超越职能部门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02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3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25号)精神,全省统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三、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将成立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清理规范活动办公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以技能为主的各类职业培训、鉴定、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认真填写《湖北省清理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汇总表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计划安排,工作措施,基本情况,证书核发机构批文、政策依据、收费依据等文件涉及的主要内容等),于3月10日之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境内各级各类企业将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各单位于3月7日之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职业培训鉴定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工作步骤。3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完成各自职业培训鉴定活动清理;3月中旬开始,相关部门及处室将成立督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及督办;在全省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省劳动保障厅与省人事厅研究形成意见方案,报请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4月30日之前,将全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人事部。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 系 人:别春妮   陈洁
  电    话:027—87235904   87339830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路8号
  邮    编:430071
  附件:1、《湖北省清理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情况汇总表》
     2、《职业培训鉴定情况调查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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